平鎮市陶小姐問:綜所稅申報扣除購屋借款房貸利息,其相關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所支付利息,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該房屋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地址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納稅義務人可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正本或繳息清單正本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300,000元並以1屋為限,且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以其餘額申報扣除。

參考經濟日報資訊

arrow
arrow

    銀行貸款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